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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6 900941 股票简称:东方通信 东信B股

      编号:临2015-027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0.06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 单位:元)

      ■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份大会届次及日期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8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以及截止2015年8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8月12日)。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4年末总股本1,256,000,0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现金红利0.60 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7元,合计分配75,360,003.84 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2日

      B 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7日

      B 股最后交易日2015年8月12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1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8月13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8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8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以及截止2015年8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8月12日)。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截止股权登记日其持股已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7元;如截止股权登记日其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其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依据财税〔2012〕85号文规定处理。(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

      5、对于投资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4元。

      6、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国内企业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元。

      7、持有公司 B 股的股东,按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5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1:6.1149)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9812美元(含税)。其中,非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4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0.008831 美元;其他个人股东按照财税〔2012〕85号文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0.009321美元。待B股个人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有公司B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研发楼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667619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