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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15-042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人民币”,下同)(含税),扣税后内资股中的A股流通股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股通投资内资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20日

      ● 除息日:2015年8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21日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6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实施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总股本13,310,037,5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4年度现金股利共计约173,030万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每10股派发1.3元(含税)。

      2、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A股流通股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A股流通股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35元。 A股流通股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0.117元;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内资股股票(“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内资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17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13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20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21日

      三、本次现金红利中国境内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四、本次红利分配实施办法

      1、A 股流通股股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1之外的A股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1、联系电话:010-88008669 010-88008629

      2、联系传真:010-88008672

      3、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 邮编:100033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