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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5-035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18日上午9: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高法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吴勇敏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彭丽娜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任彭丽娜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彭丽娜女士通过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彭丽娜女士的简介见附注。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注:

      彭丽娜女士简介:

      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毕业。2010年3月至2015年2月,历任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浙江李信平律师事务所、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律师; 2015年3月(至今)进入宁波高发证券事务部工作。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5-036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18日上午9: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晓静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监事会认为:《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监事会认为:该专项报告描述的内容真实、准确,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5-037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3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成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20万股,发行价格为10.28元/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2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的3,420万股于2015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共募集资金35,157.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261.5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896.06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月15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00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已使用33,657.27万元,余额为1,600.48万元(该余额含募集资金专户孳生利息100.15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制定和完善了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制度要求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为“专户银行”)以及国信证券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上述相关银行、国信证券严格履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初始存放金额为扣除2,800万元承销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到账金额;期末余额含募集资金专户孳生利息100.15万元。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和已使用金额含本次发行费用4,261.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