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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5-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5-087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08月21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08月20日至2015年08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8月2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8月20日15:00至2015年08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海鸥路1888号上海豪生棕榈滩大酒店无锡厅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臧舜(经现场出席的董事推选产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596,32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2928%(其中: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596,11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2,887,038,000股的55.2854%;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13,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74%)。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213,300股,占公司总股份2,887,038,000股的0.00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杰、陈孝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6,3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6,3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纽仕兰(上海)乳业有限公司增加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96,3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吕杰、陈孝辉

      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5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