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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2015-048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年6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核准广誉远中药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120号),核准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000,000股,发行价格18.8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639,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7,828,1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1,371,887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7月22日到账,并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5]第2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8月21日公司已分别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监管银行统称为乙方

      乙方一: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乙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8月21日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树人、王运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业务用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至丙方的保荐代表人)。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即12427.44万元)的,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至丙方的保荐代表人。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如本协议第六条所述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