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5-051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61号文《关于核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82,820,233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56,404,66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16,247,495.82元。2015年8月19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5CDA10149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祠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府南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01416108051570420,截至2015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1,619,904,660.00元。
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祠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1070100100131848,截至2015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型航空发动机维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80750104001585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桐梓林支行,截至2015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型航空动力控制系统的研发与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001014100036703,截至2015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天津飞安航空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府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10206403002666056,截至2015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天津海特飞机维修基地2号维修机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兴业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亦、周丽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兴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专户银行、兴业证券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十一、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公司、专户银行、兴业证券应对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公司、专户银行、兴业证券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