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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机制遏制纷争 多方协调维护权益
    2015-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2010年初,拟上市公司A的数百名退休职工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多次到上海证监局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股权问题。就此,上海证监局积极协调处置相关问题,并创新性地在纠纷处理中引入金融仲裁机制,引导争议双方在上海金融仲裁院接受调解,有效维护了投资者权益。

      经了解,来访群众均系拟上市公司A的退休职工,他们称公司的前身B在2001年改制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取得职工签字,将职工持股会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管理层以及少数外部股东。职工上访时,A公司首发申请已获通过,但他们却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对此他们要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保障职工分享公司上市收益。

      由于该事件涉及拟上市公司,上海证监局第一时间向证监会作了汇报,并根据会有关部门指示,对公司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核查。针对待查问题量多面广、时间跨度长、涉及主体多、核查难度大的情况,上海证监局周密制订工作方案,采取多种手段,联络各方主体,进行全面深入核查。调阅了A公司全部11家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并多次与地方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由区国资委出具专项意见,区政府出具专项鉴证,区纪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同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督促保荐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经查,1995年,A公司的前身B公司改制时,公司11.87%的股权由职工持股会持有,其后股权比例逐渐上升至2001年时的24.5%。2001年12月,B公司决定解散职工持股会,并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了31名公司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2家企业和4名外部自然人。公司改制及转让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权等事项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司《招股说明书》也明确了“职工持股会所持股权的转让以及职工持股会的解散清算,均已经过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批准及全体会员声明表示同意,股权转让款已经由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签收,价格公允,股权变动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履行了相关的产权交易程序,股权转让程序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但站在职工的角度,当时为顾全公司发展大局,支持公司改制而出让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却将大幅升值,他们内心很难接受这一现实,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上海证监局对该事件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合法有效,但该事件涉及多名公司职工,争议金额近亿元,如果不顾及职工情绪,势必影响公司上市进程,也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从公司和广大职工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上海证监局与公司及职工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积极推动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上海证监局的主持下,公司委派一名副总与职工代表多次会面进行商谈,同时,上海证监局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部门参与调解工作,经过长时间的多方协调,公司与职工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为使调解效果具有法律保障,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上海证监局在此次纠纷处理过程中引入了金融仲裁机制,积极引导争议双方在上海金融仲裁院接受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形成仲裁法律文书,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更加稳妥地处理了争议。

      金融仲裁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上海证监局对此一直非常重视,积极推动辖区纠纷处理与仲裁工作的对接。自上海金融仲裁院成立以来,上海证监局先后有五位同志被选聘为仲裁员,参与审理案件20余起,有效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为了使行政调解工作效果真正落到实处,防止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发生,上海证监局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引入金融仲裁机制,2010-2012年间,共引导32件纠纷事项进入仲裁程序,占上海金融仲裁院证券期货类案件总量的94%,促进了市场纠纷的有效解决,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上海证监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