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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借款及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5-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5-114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借款及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139,500万元,本次为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500万元。截至本公告前,公司为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52,275万元,为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下属子公司进行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 本次担保在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2016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的担保发生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弘投资”)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轩”)系中弘投资子公司,北京弘轩是公司“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的开发主体。

      为加快推进“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2015年11月3日北京弘轩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平安大华委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向本公司发放贷款139,50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年利率11.78%。作为借款担保/质押,北京弘轩拟将持有的“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土地抵押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弘弘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北京夏各庄三期项目”土地抵押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中弘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北京弘轩49%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平安大华,同时在上述贷款到期日中弘投资以500万元的价格向平安大华回购北京弘轩49%股权,在平安大华持股期间北京中弘按11.78%费率向平安大华支付股权维持费;中弘投资将剩余51%股权质押给平安大华。中弘投资本次对北京弘轩49%股权进行转让及回购实质是一种融资行为,是北京弘轩本次借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公司拟为北京弘轩上述借款、为中弘投资上述股权回购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平安大华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笔担保在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2016 年度预计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的担保发生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一: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6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4月2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南街83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弘投资持有北京弘轩100%股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北京弘轩资产总额261,899.30万元,净资产18,606.33万元,净利润-693.28万元。目前该公司开发的项目正在销售中。

      (二)被担保人二: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中弘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504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11月0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6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本公司持有中弘投资100%股权。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中弘投资资产总额1,276,472.77万元,净资产131,079.46万元,净利润42,559.40万元。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情况

      担保方式:无条件不可撤销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担保金额:14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股权回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为履行担保合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拍卖费、合理的律师费及差旅费)。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北京弘轩本次借款有助于增加开发资金,加快推进“北京夏各庄一二期项目”的开发进程。

      2、董事会认为:中弘投资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弘轩为本公司全资孙公司,经营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863,165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61,471.39万元的153.73%。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