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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业与混合监管
    都是特定条件下的利弊抉择
    2015-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蒋光祥

      

      江苏银行近日获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让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上的分合利弊再次进入业内人士的讨论范畴。报道称,江苏银行此举意味着获得除银行理财产品外的第二个表外产品发行牌照。未来,江苏银行自主管理项目可直接发行有限合伙基金或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这不仅丰富了商业银行投行与资产管理的产品线,也补足了银行无法直接股权投资的短板。但非专业人士可能会忽略,不管是本次的江苏银行,还是之前的光大、平安等8家银行,获批的皆是非法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即银行是以总行层面的投行部或资产管理部(各样称呼不等)来申请此项资格。这自然是相关法人面对现行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持有企业股权规定的迂回策略,也可见证一种监管思路的转变或在局部领域的松动。

      虽然银行以管理人身份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产品,有助于发掘新的资产管理平台与利润增长点,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上是分还是合,不论实践还是理论,从来都是个争论焦点。各国金融市场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了分业或混业两种模式。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尽管都是处于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但他们分属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提供中介服务的方式也不同。与传统贷款、投资、贴现、租赁业务为主的资产业务相比,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即主要以手续费获利或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从而提高声誉等金融服务越来越重视。在商业银行业务竞争和国际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常受困于“靠天吃饭”的商业银行显然所乐于见到投行业务直接发力。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也许只是充当代理,也许会直接介入资金融通。而且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直接融资因为不能免除直接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资信调查,所以可能不如间接融资灵活,但这种直接融资方式,无疑使投资者有更多选择余地。况且,相比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坏账风险、破产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和社会影响显然要小许多。

      另外,从收益预期上看,商业银行由于对储蓄投资者负有风险责任,所以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享有货币经营中的利润,即存贷款利息之差。但投资银行则无此类利润,若直接投资,最终风险由投资人自担,当然收益也由投资人独享;若只是居间撮合,投行主要收入来源于各种中介服务费,这虽是不确定性较大,但相对乐观,并无亏损之虞。国务院包括人行、银监会和相关部委层面,对商业银行以创新投贷联动等融资方式支持创新企业皆持鼓励态度,目前正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商业银行试点投贷联动,积累经验后向全国推广。因为银行对区域内企业的资质知根知底,投贷联动本不困难,此刻以非法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出现,则操作起来更为顺手,也少了许多顾虑。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无论分、合,本质上是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分层控制。战后西方各国经济增长曾得益于“分业”体制,而我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模式,则是金融监管体制在经济转轨时期的明智抉择。但上世纪八十年代国际金融界掀起了“国际化”、“自由化”浪潮,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打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分界线,出现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的趋势。目前世界正处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金融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证券国际化已成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大潮流。立于增强国际竞争力,与国际惯例接轨角度从长计议,我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同样需要走向融合的道路,这当然不会一蹴而就,从非私募法人基金管理人做起,或许是个较好的过渡。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使银行风险减少,一并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使银行的一部分亏损可以由其他部分的盈利弥补,自身也有望取得投资收益。

      说到底,无论是金融监管体制的分业模式,还是将来可能的混业模式,银行与投行的分合,应是水到渠成,顺势之举,是根据一国的国情和特定历史条件,分析利弊后的抉择。

      (作者系公募基金业内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