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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投资者保护大法的条件已成熟
    2015-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书怀

      □张书怀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正在征求修订意见。看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完善了基金管理层,拓宽了基金融资方式和运用方式,改进了证券公司报送有关数据的内容和方式。这些修订都是积极的,有益的。在这些具体修订内容之外,笔者有两点建议:

      一是基金名不符实。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个名称让人理解为凡在资本市场投资的投资者受到伤害时这个基金都会给予保护。其实不然。这个基金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投资者只是在被证券公司侵占了保证金、股票等资产时才可得到某些补偿。所以似更名为证券公司风险准备基金或证券公司债权人保护基金为宜。

      二是这个基金运作透明度不高。该基金是2005年9月开始运作的,至今已10年有余。这10年间有多少家证券公司债权人受到了保护,有多少投资者得到了补偿,基金资产积累到了多大规模,在这次管理办法修订时都不见说明。既然是一个关系证券公司运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基金,就应该是透明度非常高的。

      其实,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同时,主板和创业板首发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也在征求意见,这些管理办法也都是保护投资者的,或有保护投资者的相关内容。目前我国投资者保护规定过于分散,有专家统计过,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存在于《证券法》《公司法》为基础的200多件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比如投资者适应性规定存在于创业板、新三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规定中;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提议权、表决权存在于《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独董制度、分类表决制度等的规定中;对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存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等规定中;投资者权益受到伤害需要司法诉讼,有关规定存在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归纳起来,现在对投资者的保护有规定过于零散、层次低、处罚力度不够、司法救济面较窄四个突出的问题。由于不能自成一个系统,投资者很难全面知晓诸多方面的规定,也就很难自我保护;除《证券法》《公司法》外的那些规定,大多是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定甚至公司章程。对违规违法行为人处罚力度不够是我国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高发、性质严重的重要原因,比如欺诈上市,证券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只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常常拿香港的处罚案例以及美国的萨班斯法作比较,距离实在太悬殊。现在投资者能获得司法救济的只有因公司信息披露虚假一项,其他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都不能通过司法渠道得到补偿,而且我国尚缺集团诉讼制度,只有共同诉讼。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股市提出了四项新要求:“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这四项要求抓到了股市建设的根本上,投资者保护是股市建设的重中之重,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股市,没有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股市要想健康发展是根本不可能的。应该说,这些年来我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无论是理论研讨、立法实践、执法经验都已有了相当的成效,已具备了制定一部投资者保护大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市场也有广泛的共识,现在只是一个下决心制定的问题。

      笔者在此吁请人大立法部门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尽快协商沟通,将制定投资者保护大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立法程序。如果考虑制定这部大法有难点,可交各方专家进一步研讨论证,并在媒体广泛讨论,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攻坚克难。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也不是没有意识到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打算增加一个投资者保护专章,但看媒体披露出来的专章内容,还并不能完全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要求,不能代替投资者保护大法的制定。解决的办法是证券法不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而加紧制定投资者保护大法。诚然,制定一部法律需要数年之久,而目前急需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那不妨先大幅充实专章内容,让其具备投资者保护大法的雏形。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