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调查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书评
  • A8:资本圈生活
  • B1: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国金证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中标公告
  •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  
    2015年11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B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35版:信息披露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国金证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中标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34版)

      答复:

      1、本次交易达到法律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交易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依法应当事先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交易。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具体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本次交易中,海亮股份2014年度合并报表口径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为70.017亿元,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为120.61亿元;金龙股份2014年度合并报表口径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230亿元,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330亿元。

      因此,本次交易已经达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应当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即海亮股份依法向商务部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金龙股份予以配合。

      2、本次交易所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

      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所涉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如下:

      (1)申报人向商务部递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商务部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核,申报人根据商务部审查意见补充、修改申报文件。

      (2)商务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后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进一步审查的书面决定。

      (3)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书面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4)在特定情况下,商务部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海亮股份已于2015年11月18日向商务部提交了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尚待商务部审核受理后立案审查。根据本次并购的进程,海亮股份已在申报文件中请求商务部在2016年3月31日前作出最终决定。

      3、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反垄断审查程序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应当向商务部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在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及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期间,本次交易尚不能实施。商务部经审查作出对本次交易不予禁止的决定后,本次交易方可实施;如商务部对本次交易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则本次交易在满足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如商务部经审查作出禁止本次交易的决定,则本次交易将无法实施。

      本次交易各方已在交易协议中约定,将商务部对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审查后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且商务部未附加足以影响本次交易进行的限制性条件作为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

      4、境外反垄断审查程序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海亮股份与金龙股份相当数量的销售收入来源于境外市场,在销售收入金额较高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本次交易也需要履行当地的反垄断审查程序。本次交易各方并未约定将境外反垄断审查程序作为本次交易生效或实施的先决条件,如本次交易未通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则本次交易完成后,海亮股份将对该区域销售进行相应调整。海亮股份将委托中介机构处理境外反垄断审查事宜。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通过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是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之一,对本次交易将构成实质性影响。如本次交易未能取得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则本次交易不会实施。本次交易所涉境外反垄断审查不构成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5、修订补充风险提示

      公司在预案“重大风险提示”、“第九节风险因素”中修订披露如下:

      “(五)反垄断风险

      商务主管部门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是本次交易尚须履行的审批程序之一。海亮股份已于2015年11月18日向商务部提交了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尚待商务部审核受理后立案审查。

      同时,海亮股份与金龙股份相当数量的销售收入来源于境外市场,在销售收入金额较高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本次交易也需要履行当地的反垄断审查程序。本次交易各方并未约定将境外反垄断审查程序作为本次交易生效或实施的先决条件,如本次交易未通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则本次交易完成后,海亮股份将对该区域销售进行相应调整。海亮股份将委托中介机构处理境外反垄断审查事宜。

      (六)反倾销风险

      本次交易是我国铜管行业排名前两位的龙头企业的强强联合,本次交易完成后,海亮股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铜管制造企业,并对世界铜管行业形成更大的影响力。如果届时海亮股份主要出口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对海亮股份的出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则将对海亮股份未来的业务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问题七、请披露截至目前金龙股份尚未完结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答复:

      公司已在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六、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情况”之“(二)未决诉讼情况”进行了如下补充披露:

      “1、2013年 10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金龙股份、重庆龙煜(金龙股份子公司)与被告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签订了《阴极铜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11,500吨电解铜,除2013年1月供应500吨外,2-12月每月供应1,000吨。一方违约的,需按当月结算价格乘以未履行合同数量总金额的20%向其他方支付违约金。2013年5月14日,被告擅自暂停供货,经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624,666元(其中向金龙股份支付3,187,399.8元,向重庆龙煜支付7,437,266.2元),被告向原告赔偿因铜板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未依约足额均衡采购产品,且因迟延提货造成了运输费用、仓储费用损失及资金占用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请求判令金龙股份支付违约金438.32万元(计算至2013年5月25日)并支付迟延提货造成的损失73,282元,重庆龙煜支付违约金1,440.81万元(计算至2013年5月25日)并支付迟延提货造成的损失347,822元,诉讼费、鉴定费均由原告承担。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金龙股份、重庆龙煜分别支付违约金3,187,398.8元、7,421,866.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2014年12月,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对合同条款及交易过程的解释和论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判决,该判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驳回金龙股份、重庆龙煜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金龙股份、重庆龙煜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2015年1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东莞市麒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龙丰(金龙股份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0年9月30日,原、被告就FAG轴承买卖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总金额为4,396,758元的一批轴承,合同签订后,被告仍有1,679,616.5元的货物未在约定的第一次交货后12个月内采购完毕,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79,616.5元的货款,原告将交付相应货物,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8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调解,原告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180,667.6元,原告将型号为71892MP.UA的4套产品向被告交付”。被告认为,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过错,被告在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的情况下,双方的采购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2,600.84元,原告于收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货款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交付4套型号为71892MP.UA的轴承,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2015年7月,广东龙丰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东莞市麒麟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东莞市麒麟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3、2015年3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与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仓环销售(金龙股份子公司)、徐州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雅境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徐勤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截至2014年4月1日,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拖欠仓环销售货款2,775,826.05元。2014年5月12日,仓环销售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受让仓环销售对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上述2,775,826.05元债权。2014年 5月19日,仓环销售向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仓环销售向原告转让的债权存有瑕疵,致使原告的债权利益迟迟不能实现,应与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系仓环销售的控股股东,其在债务履行期内滥用股东权利,将仓环销售下属资产即持有的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股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江苏雅境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仓环销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江苏雅境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系仓环销售的实际控制人,其在低价收购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后,又通过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权,最终成为仓环销售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雅境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收购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仓环销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勤虎原系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原仓环销售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在上述资产处置过程中,其滥用股东权利,以不合理对价处置仓环销售的资产,应当对仓环销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判令被告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775826.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其余被告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4、2015年5月,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重庆龙煜(金龙股份子公司)诉重庆晟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长期从事铜贸易业务,2013年2月22日原告处于套期保值目的与被告协商并签订商品掉期互换合约,该合约由两份货物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组成。原告按照被告点价支付价款,被告按照2.16-3.15期铜结算价加权均价网上公布价+230元/吨向原告支付价款56,625.5元,被告在2013年4月15日前确定点价价格。由于铜价下跌,被告迟迟未点价,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除将被告原合同点价C价格的时间延期外,就期货套期保值签订价格掉期互换合约,即原告按照补充协议52,540元/吨向被告支付价款,被告按照补充协议规则确定的B价格向原告支付价款。根据合约规则B价格确定为2014年12月29日CU1501合约开盘买价46,420元/吨,C价格确定为2014年12月29日1#电解铜现货市场上午价均价46, 045元/吨。经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价款17,312,785元,原告应支付被告价款16,115,750元,即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套期保值收益1,197,035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掉期互换合约收益1,197,035元及其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5、2015年9月,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金龙股份诉被告范宝海、河南源泉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宝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源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范宝海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范宝海出借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放款后6个月内,并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等事项,本案其余被告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分两笔向被告范宝海借款300万元,但范宝海至清偿期届满仍未归还借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范宝海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利息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2日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及违约金1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8月12日计算至该借款清偿之日),被告范宝海向原告偿还因在执行格力公司应收账款所支付的承兑贴息利息暂计661,251.37元,其余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6、2015年9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金龙股份、金龙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GOLDEN DRAGON HOLDING(HONG KONG)INTERNATIONAL LIMITED,金龙股份子公司)诉李卫东、RELIANCE COMMODITIES PTE.LTD、AMAZON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上海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4年 11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RELIANCE COMMODITIES PTE.LTD、李卫东签署《协议》一份,约定RELIANCE COMMODITIES PTE.LTD每月向原告归还欠款不低于300,000 美元,如未按期偿还债权方可以要求全额偿还,李卫东作为其实际控制人愿意为该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RELIANCE COMMODITIES PTE.LTD仅于 2014 年 12 月支付货款 300,000 美元,于2015 年1 月支付货款 11,000 美元。鉴于AMAZON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为李卫东实际控制且该公司与原告金龙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关系,被告上海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李卫东且该公司与本案其他被告存在业务、资金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李卫东也曾代表上海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就拖欠款项事宜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 RELIANCE COMMODITIES PTE.LTD立即向原告支付 35,666,516.8 元人民币(应付 5,798,207.99 美元,按2015 年3 月2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 VS人民币汇率 1:6.1513 计算)及逾期利息78,417.48 元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2015 年3 月份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35%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暂计至 2015 年 3 月 17 日);被告李卫东、 AMAZON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 、上海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在诉讼中己撤回对AMAZON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的起诉。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问题八、请说明金龙股份2013年、2014年净利润亏损的原因,以及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月至5月营业利润持续亏损的原因。

      答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23日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及证监会公告[2014]27号等文件的规定,鉴于金龙股份从事与海亮股份同类业务,本次申报文件所包含的金龙股份编制的财务报告已采用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编制。

      金龙股份2013年度和2014年度净利润分别亏损5,170.98万元和8,007.17万元;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5月营业利润分别亏损5,942.52万元 、6,977.86万元和13,735.24万元。报告期金龙股份亏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自有资金不足,融资成本过高

      金龙股份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5月财务费用分别为57,390.75 万元69,178.05 万元和36,017.76 万元,上述财务费用主要为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等。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借款和信用证融资借款等金融机构借款,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以每年约10%的比例逐年递增,借款规模的增加直接导致了财务费用的增加。

      2、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导致折旧成本增加

      金龙股份2012年度在建工程转固26,686.67万元、2013年度在建工程转固45,958.34 万元、2014年在建工程转固13,813.16.万元,上述资产主要为生产线。受金龙股份资金不足的影响,金龙股份近三年虽然产能不断增加,但由于总体产量并未得到增加,所以导致了固定成本的增加,具体金额如下:

      ■

      问题九、请补充披露将金龙股份持有50%股权的香港凯美龙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剥离的原因。

      答复:

      1、香港凯美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凯美龙”或“合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香港凯美龙为金龙股份与KME AG公司合资成立的企业,该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截至目前,香港凯美龙的发行股本为1,535,252,400股,每股面值1港币,金龙股份和KME AG各持有其50%的股份。香港凯美龙在中国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凯美龙精密铜板带(河南)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高性能铜镍、铜铁等铜合金板带和铜板带及超薄铜带的生产和销售,在德国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KMD Connectors Stolberg GmbH,主要经营连接器用铜带产品。

      2、香港凯美龙的设立原因

      金龙股份是全球最大的精密铜管生产商之一,KME AG是全球最大的挤制和轧制铜半成品和铜合金产品生产商之一。根据金龙股份和KME AG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金龙股份希望通过合资企业的设立,借助KME的专业技能进一步将自身的产品线拓展至铜带产品领域,KME AG则希望通过合资企业的设立,能借助金龙股份在中国的行业经验,增加自身在中国和全球市场中的地位。双方有意通过香港凯美龙拓展相互之间的合作,共同成为世界一流的连接器用铜带产品供应商。

      3、凯美龙铜板带(河南)项目建设进展

      凯美龙精密铜板带(河南)有限公司所采用的高精度铜板带生产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目前,凯美龙(河南)项目约有1万平方米的分切车间已经改造完成并小批量生产,近3万平方米的主厂房(熔铸、轧制、镀锡等工序)已基本建成,同时正在进行轧机、气垫式退火炉等多种设备基础的施工,镀锡线及酸洗线的设备安装调试正在进行,计划在2015年12月带料调试;近6千平方米的原料库厂房已建成,整个项目预计在2017年全部建成投产。

      4、海亮股份对凯美龙相关铜板带业务的处置态度

      海亮股份为国内铜管行业排名第二的龙头企业,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金龙股份为国内铜管行业排名第一的龙头企业,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行业内的资源整合,提高经营效率与技术水平,增强集合效应,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优势互补,提升二家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而香港凯美龙及子公司主要从事铜板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铜板带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元器件中的连接器,虽然其产品多数为高档汽车制造企业等高端市场,且目前国内铜加工企业无法与其形成直接竞争,但和铜管产品在生产技术、客户渠道、应用领域等方面并没有可相互利用的资源。该项目目前仍在建设过程中,预计到2017年才能投入生产,项目完全建成尚需时日,项目建成后的产品市场前景及项目盈利能力尚不明朗。因此,从专注于自身主业的角度考虑,海亮股份倾向于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剥离此项资产,但也不排除将会与相关方进行进一步沟通,对凯美龙保持一定时间的关注,再决定是否将其剥离的可能性。

      公司已在预案“第五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五、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之“(四)关于资产情况的说明”之“1、香港凯美龙剥离”进行了如下补充披露:

      “海亮股份为国内铜管行业排名第二的龙头企业,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金龙股份为国内铜管行业排名第一的龙头企业,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行业内的资源整合,提高经营效率与技术水平,增强集合效应,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优势互补,提升二家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而香港凯美龙及子公司主要从事铜板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铜板带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元器件中的连接器,和铜管产品在生产技术、客户渠道、应用领域等各方面差异较大。而且项目目前仍在建设过程中,预计到2017年才能完全达产,项目完全建成后的产品市场前景及项目盈利能力尚不明朗。因此,从专注于自身主业的角度考虑,海亮股份倾向于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剥离此项资产,但也不排除与相关方进行进一步沟通,对凯美龙保持一定时间的关注,再决定是否将其剥离的可能性。”

      问题十、请补充披露《关于委托加工等事宜之协议》主要条款的内容。

      答复:

      公司已在预案“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方案”之“十、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二)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方案”之“3、《关于委托加工等事宜之协议》的主要内容”行了如下补充披露:

      1、金龙股份同意将从事精密铜管销售的三家控股子公司广东龙丰铜管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仓环铜管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龙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

      2、金龙股份同意将其从事精密铜管生产及加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重庆龙煜精密铜管有限公司、广东龙丰精密铜管有限公司、江苏仓环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称“生产公司”)转变经营模式,由自营销售的模式转变为承揽加工的模式;且各生产公司需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排他性的委托加工。

      3、委托加工期间,生产公司的实际出货量合计应不少于每年度20万吨,其中2016年上半年不少于13万吨。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生产公司支付的加工费由固定费用与可变费用构成,按月结算,可变费用即期全额支付,固定费用即期支付50%,剩余固定费用于当年底或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金龙股份100%股份交割完成后支付。

      5、委托加工期间,公司可对生产公司的采购、生产、质控、物流、仓储、财务结算等流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参与生产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宜的决策。

      6、公司为股份并购目的将向金龙股份自然人股东支付14.8亿元预付款,上述预付款用于偿还关联方对金龙股份的资金占用问题,金龙股份从其股东处获得该等资金后,应将14.8亿元作为保证金支付给公司。如出现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况,则公司有权直接以保证金与公司对金龙股份和/或金龙股份自然人股东享有的所有债权进行抵销。

      7、违约责任:

      (1)若生产公司未事先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接受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外的委托加工或销售订单,则金龙股份应按每吨1,500元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若生产公司每年度实际出货量少于目标出货量的90%,金龙股份应就实际出货量与目标出货量90%的差额部分,按每吨350元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若该情况系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提供原材料而造成,金龙股份无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其他任意条款的约定,则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8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亮股份”)于2015年11月17日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详见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并于2015年11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0号),公司已经按照交易所要求对问询函所列出的问题作出了书面说明,并于2015年11月26日披露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7)公司根据回函内容对预案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1、补充披露了截至2015年5月31日,金龙股份净资产(母公司报表口径)、评估增值率(母公司报表口径)。具体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之“(四)交易价格及作价依据”,“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三)账面净资产增值率较高的风险”,“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之“(四)交易价格及作价依据”,以及“第九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三)账面净资产增值率较高的风险”。

      2、修订披露了反垄断、反倾销风险,具体参见“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之“(五)反垄断风险”、“(六)反倾销风险”,“第九节 风险因素”之“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之“(五)反垄断风险”、“(六)反倾销风险”。

      3、补充披露了金龙股份自然人股东以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方法,具体参见“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方案”之“三、业绩补偿及期间损益的安排等”之“(一)业绩补偿安排”。

      4、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与金龙股份签订的《关于委托加工等事宜之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参见“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方案”之“十、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二)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之“3、《关于委托加工等事宜之协议》的主要内容”。

      5、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将香港凯美龙及下属子公司剥离的原因及未来的处置态度,具体参见“第五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五、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之“(四)关于资产情况的说明”之“1、香港凯美龙剥离”。

      6、补充披露了金龙股份及其子公司截至目前未审结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具体参见“第五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六、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情况”之“(二)未决诉讼情况”。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预案进行了上述修订和补充,投资者在阅读和使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时,请以本次同时披露的预案(修订稿)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9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海亮股份,股票代码:002203)将于2015年11月26日开市起复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5年4月27日开市起临时停牌。经公司确认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19日上午开市起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由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规模较大,相关利益方较多,公司未能准确预计相关工作的难度和进度,导致难以在原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并复牌,为做到本次重组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先后于2015年6月16日、2015年8月18日和2015年10月15日申请了延期复牌,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2015-066及2015-079),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9日开市后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2015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15年11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过渡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231号)》文件的通知,将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一并纳入直通车披露范围,并实施相同的事后审核机制安排,公司在直通披露预案后深圳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因此,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披露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为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0个交易日。

      2015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40号},根据上述问询函要求,公司与中介机构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对本次交易预案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与完善。有关答复及相关公告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海亮股份,股票代码:002203)将于2015年11月26日开市起复牌。

      本次重组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金龙股份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商务主管部门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通过。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5-10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计划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目前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冯海良先生计划通过本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份增持的计划情况

      1、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决定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计划增持时间区间

      本次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为未来6个月,即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25日。

      3、计划增持数量

      本次计划增持的数量为不低于16,714,0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33,428,0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二、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19,222,17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9.01%;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2,336,449股份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74%;冯海良先生通过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正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706,501,25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2.27%,本次增持计划的履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