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2015-031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000,000.00元整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5年12月4日
受理时间:2015年12月7日
诉讼机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镇宁县法院),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二桥
原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代理人:孙吉涛,工作单位: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容光矿业)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案原告系被告容光矿业股东。自2008年起,被告容光矿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亦有还款。
2013年4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7日止;2013年5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止;2013年6月16日被告与原告续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6月15日止。上述三项借款的利率为年利率6%,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方式,则进行相应调整;按每个月实际天数计算,每月由原告开具资金占用发票向被告计收利息。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出了相应的款项,但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相应借款本金。此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具状镇宁县法院,请求镇宁县院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 12,00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目前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
1、镇宁县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有:公司诉被告容光矿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公司向镇宁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1219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容光矿业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为该保全申请作为担保。镇宁县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在价值1219万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容光矿业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
(三)民事裁定书
(四)借款合同
(五)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