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2015-082
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10豫园债(债券代码122058)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0豫园债券(债券代码:12205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22日开始支付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18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22日
●摘牌日:2015年12月22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2009年7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25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发行不超过10亿元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第一期公司债券发行5亿元;第二期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24个月内择机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5亿元。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27日发行完毕,并于2011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代码122058
1、债券名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豫园债;
3、债券代码:122058;
4、发行总额:人民币50,000万元;
5、债券期限:自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5年;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5.9%;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8、债券起息日:2010年12月22日;
9、计息期限: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
10.债券付息日: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登记日:2015年12月17日为本期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
12、债券兑付日:2015年12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2011年1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14、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有关"10豫园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发布的《2010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以及2011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告书》,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照《2010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0%。每手“10豫园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7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 12月18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22日
(四)摘牌日:2015年12月22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豫园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邱建敏、周梧栋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方浜中路269号
联系电话: 021-2302857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汪晓东、王欢
联系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4楼
联系电话: 021-2321952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