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2015-081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29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55,930,69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22.51元,共计募集人民币3,509,999,989.47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56,433,577.84元,三安光电股份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3,566,411.63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9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01013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三方于2015年12月18日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201560000896720000 ,截止2015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3,457,849,989.6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国开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国开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亚宏、林岚 可以随时到国开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国开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国开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国开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国开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国开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国开行应及时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国开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国开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国开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国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金证券发现公司、国开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国开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