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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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5—083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 31日 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2月30日 15:00 至 2015年12月31日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中山区七一街1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田益群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15名,代表股份108,21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62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06,738,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9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1,472,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会议采取先审议后集中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进行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08,090,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0%;

反对12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5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

反对12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08,090,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0%;

反对12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5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

反对12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08,090,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0%;

反对12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35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

反对121,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韩海鸥律师、王俊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