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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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6-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01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5001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对柳化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广西证监局查明柳化股份存在的违法事实

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592.24元、45,000,000元、450,272,451.97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和2013年半年报、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柳化股份定期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柳化股份及相关子公司会计凭证、柳化集团等关联方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柳化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柳化股份的违法行为,柳化股份时任董事长廖能成、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覃永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袁志刚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庞邦永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广西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1、对柳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廖能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3、对覃永强、袁志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黄吉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5、对庞邦永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三、公司的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接受广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积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