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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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6-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6-001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0,36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1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2012年1月10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2012年4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2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9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259,959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2013年1月10日,公司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4、此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213,915,986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237,175,945股,发行结果公告于2013年1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向控股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向其他发行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可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2012年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37,175,945股。2013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以2013年1月10日总股本237,175,94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股份237,175,94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74,351,890股。

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41,624,617股。2015年3月12日公司披露了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541,624,6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2股,合计转增股份649,949,54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91,574,157股。

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金港资产因2012年非公开发行持有的限售股份由6,900,000股增加至30,360,000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的承诺外,无其他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0,360,000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6年1月11日;

(三)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单位:股)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6-002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长江国际为郑州商品交易所

指定甲醇交割仓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于近日收到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关于指定甲醇交割仓库的函》(郑商函[2015]342号),函主要内容为:

你单位要求成为郑商所指定甲醇交割仓库的申请收悉。经考察、审核,同意你单位作为郑商所指定甲醇交割仓库,具体手续按郑商所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