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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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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2 证券简称:中炬高新 公告编号:2016-001

债券代码:122318 债券简称:14中炬01

债券代码:122349 债券简称:14中炬02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月26日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发行的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交易所简称:14中炬02、上市代码为“122349”

3、发行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4亿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5.5%,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35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月26日,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1 月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评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及地点:2015年03月0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本次支付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年度利息,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即每手“14中炬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1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中炬02”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4中炬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4中炬02”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名称: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炜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

联系人:彭海泓

联系电话:0760-85596818

传 真:0760-85596877

2、 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周文地、彭雯、杨健飞)

联系电话: 0755-82520746

邮政编码:5180263、 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