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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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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理财服务热线:400 889 4888

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ifm.com

重要提示

1、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JPMorgan Asian Total Return Bond Fund,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8日证监许可【2015】2961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中国内地(为本发售公告之目的,“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销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公告中相关术语未做约定的,应当具有本基金信托契约、《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基金说明书》(包括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中定义的含义。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THK”)为本基金之受托人,该公司乃于香港注册成立及根据香港之《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其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乃于英格兰及韦尔斯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汇丰集团已采纳遵循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所颁布制裁之政策。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HTHK一般不会就有关本基金之投资表现造成之损失负责任。除管理人及/或其委托人对本基金作出的投资决定之责任外,管理人将不会对本基金之投资表现造成之损失负责任。根据适用法律及信托契约的条款,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第二章内“基金名录”一节载列之各个机构其或其任何代理或受委托人(或,就 HTHK而言,任何由HTHK委托之助理托管人)没有就适用法律、或任何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令基金份额持有人招致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将不会对本基金或任何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除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发售份额外,“基金名录”一节载列之各个机构没有担当该等份额或相关投资之担保人或要约人。 HTHK没有责任或权力作出投资决定,或对本基金作出投资建议。如由美国人士进行则须受美国财务部海外资产控制组(“OFAC”)发出制裁管制, HTHK不会参与有关交易及活动或任何以美元为份额的付款。汇丰集团已采用一套监察由OFAC发出的制裁的方针。就其方针之一部份,HTHK或要求额外数据(如视作必须)。HTHK(包括受委托人)不会对管理人就本基金之任何投资决定负责任。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为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已将作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能转授予本公司。

4、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提供跨境数据传输、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基金销售资金结算(境内)等服务; 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处理及传输的互认基金开户数据、订单数据、分红数据、对账数据、行情数据。

5、本基金自 2016年1月11日,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发售。(注:代销机构依照中文名称首字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如首字笔画数相同,则以第二字的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以此类推)

6、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符合香港和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香港互认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最低投资额:本基金不同类别单笔最低首次投资额及其后最低投资额为人民币100元(人民币份额类别)或10美元(美元份额类别)。如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允许,就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销售渠道,管理人可以采用不同的单笔最低投资额。

8、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将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内地的份额持有人的名义持有人在本基金管理人处持有本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安排代其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地的份额持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明细登记于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名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根据管理人对名义持有人账户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和费用,赎回份额、金额和费用,以及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份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其确认结果与内地投资者按其单个账户进行计算的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基金账户开户和申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10、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及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申购及赎回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请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给申请人。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ifm.com)上发布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if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cifm.com)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同时进行基金销售,具体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申购等事项请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的公告或在各销售网点发布的公告。(注:代销机构依照中文名称首字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如首字笔画数相同,则以第二字的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以此类推)

13、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99-4888咨询有关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以其固有资金申购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新兴市场风险 - 会计、审计及财务申报标准可能不如国际标准严格。国有化、征用私产或充公性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例、社会不稳定或外交发展均有可能对新兴市场经济或本基金之投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

●低于投资级别/未获评级投资之风险 - 基金可投资于未获评级或评级低于投资级别之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因此,该等投资将承受较其他评级较高的证券为高之信贷及流通性风险。于经济下滑时,该等债券一般较投资级别债券价格跌幅更大,因其通常承受较高之发行人违约风险。当基金投资的任何高收益债券违约或如利率改变,基金资产净值或会下跌或受负面影响。

●信贷风险 - 倘若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任何证券之发行人违约,本基金之表现将会受负面影响及本基金可能承受重大损失。定息证券不履行支付利息或本金之责任或会对本基金之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信贷质素降低,或会对有关债券及本基金之估值造成不利影响。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并不保证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

●利率风险 - 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一些国家之利率可能会有所波动。任何该等波动可能会对本基金所收到之收益及其资本价值有直接影响。债券特别容易受到利率变动所影响,并且可能承受显著的价格波动。债券的价格一般会随利率下降而上升;随利率上升而下跌。较长期债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基金之表现可能因而会受不利影响。

●货币风险 - 本基金投资之资产及其收益将或可能以与本基金之基本货币不同之货币计价。因此,本基金之表现将受所持资产之货币兑本基金之结算货币之汇率变动所影响。基本货币有所不同(或并非与本基金之结算货币挂钩之货币)之投资者可能会承受额外之货币风险。

●投资风险 - 基金之投资价值可跌。投资者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

●流通性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交易量或会因市场情绪而显著波动之工具。本基金作出之投资或会面对因应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之相反看法而变得流通性不足之风险。

●对冲风险 -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获准有绝对酌情权(但并非必须)采用对冲方法以尝试减低市场及货币之风险。概无保证该等对冲方法(如采用)将会达到预期之效果或该等对冲方法将获得采用,在该等情形下,基金可能需承受现有之市场及货币风险,并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对汇率风险所作出的对冲(如有)可能或未必高达基金资产之100%。

●类别货币风险 -各类别的类别计价货币可能不同于本基金的基本计价货币、所投资的基金资产的计价货币及/或投资者投资的基本计价货币。倘若投资者将其投资的基本计价货币转换为某类别计价货币以投资于某特定类别,及于其后将赎回所得款项由该类别计价货币转换回其投资的基本计价货币,投资者可能因该类别货币对该原有货币贬值而蒙受损失。举例而言,倘投资者的投资基本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即非美元)并选择投资于美元类别,则该投资者可能承受较高的货币风险。与以美元为原有投资基本计价货币的投资者相比,该投资者可能因在将其美元再转换回人民币时,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损失。

●人民币货币风险 - 自2005年开始,人民币汇率已不再与美元挂钩。现时人民币汇率已转为一个受管理的浮动汇率,汇率基于市场供求及参考一篮子外国货币而厘定。人民币汇率亦受制于外汇管制政策。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中人民币兑其他主要货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有关主管机构发布的中央平价窄幅上落。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人民币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汇率将容易因外围因素而变动。因此,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可能会因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兑换为境内人民币(CNY)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境外人民币(CNH)价值与境内人民币(CNY)价值可因某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制政策和汇款限制而或许出现十分显著的差额。

自2005年开始,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已造成人民币(CNH和CNY两者)普遍升值。此项升值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持续,亦无法保证人民币不会在某个时间贬值。

●货币对冲类别风险 - 各货币对冲类别可将本基金的计价货币对冲回其计价货币,旨在提供与以本基金的基本货币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对冲交易的成本及所得盈亏将会反映于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内。有关该等对冲交易的任何成本视乎当前市况而定可属重大,将只由该货币对冲类别承担。

管理人不保证能够获得预期的对冲工具或对冲策略将会达到预期效果。在该等情况下,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仍需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举例而言,如人民币对冲类别的对冲策略无效,根据人民币相对于本基金的基本计价货币,及╱或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i)即使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资产的价值上有收益或并无亏损,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ii)如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失)。倘若用作对冲目的根据工具的交易对象违约,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及可能因此承受进一步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能保护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基本计价货币相对于货币对冲类别之计价货币之价值下跌所影响,但倘若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对本基金的基本计价货币下跌,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以类别货币列值的货币对冲类别的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

●从资本拨款作出分派之风险 - 当本基金所产生之收入并不足够支付基金宣布之分派时,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分派可能由资本(包括实现与未实现资本收益)拨款支付。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拨款支付分派即代表从投资者原先投资基金之款额或该项原先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增值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因此,基金未来可用作投资的资本及资本增值或会减少。基金作出任何分派均可能导致每份额资产净值实时下跌。此外,高分派收益并不表示总投资的正或高回报。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中国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额度限制,则将暂停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直到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余额恢复到许可范围内。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延迟。

基金符合资格状态改变: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基金不再满足在中国内地进行交易的资格条件,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将会被立即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全部现有资格条件。此外,如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基金类型、运作模式),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我们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将接受该等重新注册申请。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在任一特定日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将暂停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直到该等投资规模比例降至50%以下。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不确定性: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然而该等规则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监管部门明确。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就内地销售而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香港基金市场:中国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投资者在对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的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税务影响: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内:投资者投资基金将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内。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建立旨在向任何国家的投资者赔偿其因经许可的中介机构或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就有关香港场内交易产品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中国内地代理人和相关的销售机构既未获得香港证监会的许可也未在其处注册,那么投资者赔偿基金将不涵盖该等中国投资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和/或有关销售机构对基金的投资。

基金组织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由于不同语种反应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组织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判决的执行:管理人和基金的一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投资者或销售机构对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提出索赔,且在中国内地取得认定对方就本基金违约的判决,投资者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外执行中国针对管理人和/或基金财产的判决,且可能在此过程中经历困难和迟延。如果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

投资管理人: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F Asset Management Ltd.)

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td.)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HSBC Trustee(Cayman)Limited

基金销售机构(注:代销机构依照中文名称首字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如首字笔画数相同,则以第二字的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以此类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HSBC Bank (China) Company Limited)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East Asia (China) Limited)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erchants Bank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DBS Bank (China) Limited)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NOAH UPRIGHT Fund Investment Consulting Co., Ltd)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hina) Limited)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电子交易系统(China International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JPMorgan Asian Total Return Bond Fund)。

2、基金类型

债券型。

3、基金存续期限

除非提前终止,本基金将于信托契约签署之日第八十周年的前一日自动终止。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于若干情况下随时终止基金。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通过任何法律而导致继续营运本基金即属违法或管理人认为继续营运本基金为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如本基金全部已发行份额的总资产净值下降至低于10,000,000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的等值金额,或如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终止本基金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本基金亦可通过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随时终止。

4、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之投资目标为透过一个主要投资于亚洲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之积极管理组合,致力提供具竞争力的总回报(包括资本增长及定息收益)。

本基金于中国A股及B股的总投资(直接及间接)不可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该有关中国A股及/或B股的投资政策于未来如有改变,管理人将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而销售文件将作出相应更新。

本基金亦可为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期权、认股权证、信贷违约掉期及期货,并在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认为合适之有限情况下,于其投资组合内大量持有现金及以现金为本的工具。然而,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目前并无意向为投资目的而投资于信贷违约掉期。该有关信贷违约掉期的投资政策于未来如有改变,管理人将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而销售文件将作出相应更新。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相关投资项目。

为达到基金之投资目标,管理人将采取灵活的资产分配策略,因应预期市场情况之变化,把基金资产主要调配至广泛系列之债务证券。基金的投资组合可包括由政府、政府机构、超国家组织和公司于亚洲(包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发行的定息及浮息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基金亦可投资于未获评级或低于投资级别(即获低于穆迪Baa3或标准普尔BBB-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同类用语之评级)之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

当管理人认为情况合适时,本基金之投资目标、政策及投资限制及指引可不时变更,惟须获得受托人及/或证监会(取适用者)批准。

5、发售对象包括符合香港和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香港互认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

各销售机构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的范围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7、首次发售

首次发售的中国内地份额类别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除发售首日外,其后的发行价格将按有关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销售机构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的范围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8、销售机构与销售网点(注:代销机构依照中文名称首字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如首字笔画数相同,则以第二字的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以此类推)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Construction Bank)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in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4)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HSBC Bank (China) Company Limited)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廖宜建

客服务热线:800-830-8828/ 86(0)21 38888828

网址:www.hsbc.com.cn

(5)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East Asia (China) Limited)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客户服务热线:800-830-3811

网站:www.hkbea.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hina Merchants Bank)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DBS Bank(China) Limited)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NOAH UPRIGHT Fund Investment Consulting Co.,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China) Limited)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3层1室,16层(实际楼层15层)、17层(实际楼层16层)、18层4室(实际楼层17层4室)、19层(实际楼层18层)、20层1室(实际楼层19层1室)、21层1、3、4室(实际楼层20层1、3、4室)、23层(实际楼层22层)、25层2、4室(实际楼层23层2、4室)、27层2室(实际楼层25层2室)、28层(实际楼层2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客服电话:400-888-8083

网址:www.sc.com/cn

(10)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电子交易系统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200120)

理财中心电话: 400 889 4888, (021)38794888

传真:(021)68881190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七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9层1925室(100034)

电话:010-58369199

传真:010-58369138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2705-07室(518001)

电话:0755-82690060

传真:0755-82690104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系统

网址:www.cifm.com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 889 4888

9、基金申购的申购费率与份额计算

(1)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管理人可于投资者申购份额时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申购费(通常最高不超过每份额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目前的申购费率为相关类别每份额资产净值的1%。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申购费率。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单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1的申购价格将参考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并加上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通常最高不超过每份额资产净值的3%)及将所得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并向前进一位。上述精度处理所产生的差异归管理人所有或使用。

1香港和中国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且依管理人之意见,该等日期为相关基金所有或部分投资的报价、上市或买卖可以正常交易的日子。

申购价格=份额资产净值+份额资产净值×申购费率

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归于其所有或使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管理人将保留相当于剩余份额的申购款额。

举例如下:

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5千元申购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份额,假设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为1%且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之每份额资产净值为人民币10.43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43+10.43*1%=人民币10.54元

申购份额=5,000/10.54=474.38份

10、 基金赎回的赎回费率与份额计算

1)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管理人可于投资者赎回份额时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赎回费(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目前的赎回费率为0。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赎回费率。投资者重复赎回,须按每次单笔赎回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格将参考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并经扣除赎回费用(通常最高不超过每份额资产净值的0.5%)及将所得金额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赎回价格=份额资产净值-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管理人将保留赎回费及任何进位调整之款额归于其所有或使用。

可得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举例如下:

某份额持有人赎回投资于本基金某份额类别500份,该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为0%,且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之每份额资产净值为人民币10元,则其可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人民币10元

可得之赎回金额= 500*10=人民币5,000元

11、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决定修改收益分配政策,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给予相关份额持有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1)人民币对冲份额及美元份额的累计类别

人民币对冲份额及美元份额的类别为累计类别通常不会支付收益分配。所有收益将累积及再投资于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2)人民币对冲份额及美元份额的每月配息类别

管理人拟在扣除以“(每月派息)”为后缀的类别分别应占的开支后,将该等类别在每一会计期间分别应占收益的最少85%,分别分配给该等类别的份额持有人。

管理人拟按月或/及按管理人获受托人事先批准知会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时间作出分配。管理人预期能够从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益支付分配,但倘该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分配,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支付该等分配。请同时参阅本基金基金说明书第二章“从资本拨款作出分配之风险”内的风险因素。

如管理人于最后附带分配交易日下午6时整(香港时间)前收到有关份额的申购申请,则份额申购人将有权就该份额获得收益分配。中国内地投资者可就具体收益分配方案向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就每月配息的类别,投资人在申购时需选择分配时是收取分配付款(即现金分配),或是让分配自动再投资于申购更多份额(即红利再投资),又具体区分为现金分红份额与红利再投资份额。投资人在申请时即确定以后接受配息的方式,之后不得随意变更。

红利再投资份额将于分配日期发行,如当日并非内地销售开放日,则于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发行。发行该等额外份额将不会收取任何申购费。若份额持有人于任何分配的实际付款日期前赎回其有关类别持有的全部份额,则红利再投资份额仍将分配至其账户,除非红利再投资份额不符合有关最低持有量的规定,则管理人将赎回红利再投资份额,并以现金形式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对于现金分红份额,其现金分红款项通常将通过销售机构以销售机构和份额持有人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收取分配付款而须缴付银行费用。任何于六年后仍未领取的分配将予以没收,并成为相关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公司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申购限额。

2、最低申购限额:本基金首次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一般为人民币100元(人民币份额类别)或10美元(以美元份额类别)。如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允许,就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决定的其他销售渠道,管理人可以采用不同的单笔最低投资额。

3、本基金在内地销售设立相应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在申购美元份额时,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关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美元份额的赎回款项为美元现汇。

4、有效申购及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

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视情形)须由销售机构在该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3点整(北京时间)或之前获得。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申请日(T日)。若申请的当天并非内地销售开放日,当日销售机构已经受理的申请作为下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提交管理人进行确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香港发生台风等极端天气突发休市的情况,当日销售机构已经受理并提交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可做为下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进行确认。

5、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托管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托管业务,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本基金暂不办理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托管业务。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指定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购申请。(注:代销机构依照中文名称首字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如首字笔画数相同,则以第二字的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以此类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指定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购申请。(注:代销机构依照中文名称首字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如首字笔画数相同,则以第二字的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以此类推)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名称: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21楼

办公地址: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21楼

2、投资管理人: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21楼

办公地址:中环干诺道中8号遮打大厦21楼

3、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名称: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办公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4、中国内地代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2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20层

5、销售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贵宾理财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代理销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请参见本发售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发售基本情况”第8条“销售机构与销售网点”。( 注:代销机构依照中文名称首字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如首字笔画数相同,则以第二字的笔画数从小到大顺序排列,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基金注册登记机构:HSBC Trustee(Cayman)Limited

名称:HSBC Trustee(Cayman)Limited

注册地址:PO Box 484, HSBC House, 68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 1106, Cayman Islands

办公地址:PO Box 484, HSBC House, 68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 1106, Cayman Islands

7、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99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16-18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陈已昕、傅轶

电话:021-24126017

联系人:傅轶

8、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香港德辅道中1号太子大厦22楼

办公地址:香港德辅道中1号太子大厦22楼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