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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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九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6-006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九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7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贾洪浩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张载明先生,独立董事霍文营先生、张圣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石爱民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秦桥律师、郭昕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十九次(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