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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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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2016-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6-005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6-003)(以下简称“《通知》”)。因格式出现问题,现将披露的部分公告内容予以补充更正如下:

一、《通知》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中“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第(4)以下原披露为: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累积投票方式,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如下:

议案1、议案2、议案3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1)选举非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6的乘积。

2)选举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3)选举股东代表监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议案4的投票方式不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对于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 1股代表同意, 2股代表反对, 3股代表弃权。

现更正为: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股数。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议案4为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议案1、议案2、议案3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累积投票方式,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具体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6的乘积。

2)选举独立董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3的乘积。

3)选举股东代表监事:

可表决的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上述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知》附件授权委托书,原披露为:

(注:议案1至议案3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4根据委托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现更正为:

议案1至议案3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直接填写同意票数;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可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平均投给相应的全部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或者分别投给某几位候选人,不投票者被视为放弃表决权;若投选的选票总数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则该表决票视为废票;若投选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议案4根据委托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