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13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15:00-2016年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A座4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顺福先生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728,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41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535,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6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92,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92,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
董事长张顺福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沈玮律师、祝静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申请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341)。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28,524股,其中赞成票26,728,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票192,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沈玮律师、祝静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1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就与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能源”)、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船务”)等相关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被告一: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A-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妙双
被告二: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10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存浩
被告三:南京银衡中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衡”)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苗雪峰
被告四:苗雪峰,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0号26幢408室。
被告五:贾晓君,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0号26幢408室。
被告六:高存浩,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11号B幢3301室。
被告七:杨华云,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11号B幢3301室。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汇丰能源立即支付舜天船舶货款472.23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4.39万元(自2014年2月18日起按2%/月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合计686.6192万元。
2、请求判令华海船务、南京银衡、苗雪峰、贾晓君、高存浩、杨华云对汇丰能源欠付舜天船舶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11日,公司与汇丰能源签订《油品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汇丰能源销售总价约为4,700,000元的180CST燃料油,交货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前,由黄骅市港峰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峰公司”)直接向汇丰能源交货。华海船务、南京银衡 、苗雪峰、贾晓君、高存浩及杨华云自愿为汇丰能源在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中各方还对违约责任、担保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作了约定。
2013年11月20日,汇丰能源确认收到180CST燃料油。依照合同约定,汇丰能源应于收到货物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2月18日前)支付货款。然而至今,汇丰能源未支付公司任何款项。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15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破产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1、“12舜天债”提前到期的风险
如果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一旦被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将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2、“12舜天债”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2舜天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清偿完成后,将被终止上市。
(2)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三、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巨额亏损,在不考虑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清算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的情况下,公司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的变动区间为-190,000万元至-250,000万元。明德重工现已被宣告破产,如所有抵押、质押资产全部无法使用或变现,且所有自然人保证均无法实现,以及明德重工、润德船务名下的其他资产亦全部无法使用或变现用于偿还公司债权,则最大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约 29 亿元。由于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已经对明德重工项目计提了约 10.12 亿元的坏账准备,若明德重工最终给公司造成约29 亿元的损失,则将减少公司 2015 年度及后续年度净利润约 18.88 亿元。 详情可见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刊登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目前,由于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相关数据可能尚需调整。如有调整,公司将在2016年1月底前发布《2015年度业绩修正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及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议案》,为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和债券将延期复牌,预计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6日披露危机处置方案。该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刊登《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303)。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通知书》称,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公司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33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危机处置方案,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和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6年1月18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