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9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 1、2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1属于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15:00 至1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0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1,950,43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767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100,1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39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850,3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3719%。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53,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7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已转让的项目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01,950,430票。同意票为301,866,84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票为75,883票,占0.0251%;弃权票为7,700票,占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970,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22%;反对75,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2%;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6%。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转让150MW光伏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53,892票。同意票为7,970,30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22%;反对票为75,883票,占0.9422%;弃权票为7,700票,占0.0956%。关联股东王柏兴、王伟峰、常熟市中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龚茵、詹祖根、周建新、陈波瀚、胡常青、沈恂骧、程娴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970,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22%;反对75,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2%;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洋律师、李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