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2016-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8 证券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2016-003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1.636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或“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就上诉人中信大榭燃料有限公司(“中信大榭”)与被上诉人兖州煤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9月,中信大榭以本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为由,起诉本公司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中信大榭与本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返还其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36亿元。

本公司主张:已向中信大榭指定的第三方交付了货物,中信大榭也与本公司办理完毕结算手续,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

有关详情请参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和以后各期定期报告,以及日期分别为2014年4月29日、2014年6月30日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该等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本公司网站及中国境内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审理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认定以下事实:兖州煤业已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货物的交付义务,对中信大榭关于解除《煤炭买卖合同》、退还其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中信大榭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2万元由中信大榭自行承担。

有关详情请参见日期为2014年4月29日的《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该等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本公司网站及中国境内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二审审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中信大榭关于兖州煤业未履行约定交货义务、合同应予解除并由兖州煤业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中信大榭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诉讼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2万元由中信大榭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本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