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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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公告编号:2016-011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邓建新、万义辉、胡江华,独立董事邓波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刘顺保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付方俊先生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罗小平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及认购份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募集资金投向优先顺序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回避表决。

二、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海若、罗小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编号:临2015-012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答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10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问题答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答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答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答复材料。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