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公告

2016-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27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破产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1、“12舜天债”提前到期的风险

如果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一旦被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将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2、“12舜天债”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本次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公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2舜天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清偿完成后,将被终止上市。

(2)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三、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巨额亏损,在考虑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清算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的情况下,公司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580,000 万元至-490,000万元。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数据为公司测算后做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1.1-2015.12.31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5年10月 30日披露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公司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进行了预测。预测情况如下: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1、2015年世界经济形势依旧困难,国际贸易需求进一步减少,航运市场持续萧条、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屡创新低、国际船市低位震荡。受此影响,以干散货船产品为主的公司船舶主业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延期交船、交船难、以至于船东弃船的情况,令公司船舶出口雪上加霜,面临严峻的经营形势。由于公司经营面的持续低迷,公司存量船舶资产的实际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真实审慎地反映公司实际资产状况,公司重点对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船舶类资产进行了重新评估,计提了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大幅减少了公司利润。

2、明德重工已于2015年7月31日被法院宣告破产,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清算程序正在进行中。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已经对明德重工项目计提了约10.12亿元的坏账准备,2015年公司对明德重工、润德船务、相关自然人所有抵押、质押资产以及公司对明德重工债权的可收回性,依据最新情况和进展进行了进一步评估,补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因此2015年度经营业绩预计已包含明德重工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对2015年底的各项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大幅减少了公司利润。

四、其他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数据为公司测算后做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董事会对因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2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人保”)就与上海江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隆物流”)、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船务”)、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8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

负责人:娄伟民

被告一:上海江隆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4855弄12号

法定代表人:陆寿婷

被告二: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10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存浩

被告三: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

法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28号奥体名座裙楼三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江隆物流、华海船务和舜天船舶连带赔偿南京人保因货物锈赔偿给被保险人损失及公估费共计人民币127,595元及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4日,南京人保的被保险人江苏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与江隆物流签署《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由江隆物流向苏美达提供全程运输服务。2015年2月16日,双方签署航次确认单,约定江隆物流承运苏美达螺纹钢,承运船舶为“华海605”,该船系舜天船舶所有,并由华海船务实际经营。螺纹钢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发现严重锈损,因此南京人保作为货运险承保人赔付苏美达人民币120,395元,公估费人民币7,200元,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南京人保认为三被告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2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沛”)就与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8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谢涛

被告一: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A座

法定代表人:卞忠楼

被告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福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

法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28号奥体名座裙楼三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发展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南京东沛船舶损失670万元;

2、请求判令发展公司按年12%利率赔偿南京东沛利息损失,利息从2013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判令舜天船舶为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发展公司因与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豪船舶”)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亚豪船舶厂区内两艘300尺驳船,舜天船舶为发展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

2014年12月11日,发展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发展公司对其中一艘甲板驳船享有所有权;另一艘甲板驳船(以下简称“诉争船舶”),由亚豪船舶向第三人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交付。其后发展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259)。

南京东沛认为,由于发展公司保全行为扣押了诉争船舶,致使其无法按约向国外船东交船,导致国外船东解约,且因是定制船,无法转售,由此产生了重大利息损失。因此,南京东沛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30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破产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1、“12舜天债”提前到期的风险

如果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一旦被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将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2、“12舜天债”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本次发布的《2015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公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12舜天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清偿完成后,将被终止上市。

(2)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三、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巨额亏损,在考虑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破产清算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的情况下,公司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580,000 万元至-490,000万元。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数据为公司测算后做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及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和债券延期复牌的议案》,为维护投资者权益,避免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和债券将延期复牌,预计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6日披露危机处置方案。该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刊登《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303)。

201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通知书》称,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公司重整。2016 年 1 月 15 日上午,关于公司重整的听证会在南京中院召开。南京中院通过此次听证会对重整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司是否已发生重整事由以及公司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征求各方意见。重整申请人、公司管理层、公司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委派代表出席了本次听证会,并均表示支持公司进行重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然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危机处置方案,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和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6年2月1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