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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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井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0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4号,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3.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210万元,扣除本次保荐及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4,380.214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2,8829.7856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12月28日出具天衡验字(2015)0216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在江苏淮安会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淮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以上两家银行简称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皓、任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依法销户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