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6-029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关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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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质押的办理情况
2016年1月28日,新沂必康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份110,000,000股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截至目前,上述股票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该部分股权予以冻结不能转让。新沂必康另将40,000,000股限售股股份托管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笔交易的履约保障。
3、提前购回约定
(1)待购回期间,新沂必康有权在初始交易日(2016年1月28日)起届满2个月后提前购回,新沂必康应至少早于提前购回日的1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华泰证券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前购回。华泰证券同意不收取新沂必康的提前购回补偿利息。在待购回期间的其他时间,未缴纳罚息的情况下不允许新沂必康提前购回。
(2)待购回期间,新沂必康承诺将在2016年4月26日当日前对该笔融资提前购回,华泰证券同意不收取新沂必康的提前回购补偿利息;在待回购的其他时间,华泰证券不允许新沂必康提前购回。
4、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持有本公司股份581,930,8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0%。其中已累计质押股份110,000,000股(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8.90%,占公司总股本的8.77%。
5、控股股东被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控股股东未来股权变动如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司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股份质押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业绩承诺的影响
1、股东作出的业绩承诺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提交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新沂必康、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北度”)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所涉及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进行了承诺,就累积实现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新沂必康和陕西北度将向公司进行补偿,并对标的资产的承诺净利润、补偿方式、补偿数量、补偿股份的处理、减值测试补偿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2015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盈利预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新沂必康、陕西北度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将原协议中所约定的,因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进行补偿的方式,均变更为:因股份补偿不足的,以现金方式在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份予以补足。
201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日,公司与新沂必康、陕西北度签署《<盈利预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增加母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对业绩的承诺,母公司承诺的净利润数以陕西必康单体报表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并进一步扣除陕西必康在建的必康医药产业园二期扩建项目所产生的净利润)为准,当年度应补偿金额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与母公司单体报表计算的承诺数与实现数之间差额较大者为准,其利润补偿方式、补偿数量等内容也增加相应约定。
2、股东质押股份对公司业绩承诺正常履行的影响
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本次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在回购期限内及时购回其所质押的股份。鉴于公司已与新沂必康、陕西北度签署了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其中《<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说明因股份补偿不足,以现金方式在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份予以补足,因此不会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6-030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苏06民初13号】。公司诉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领航干细胞再生医学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三氯吡啶醇钠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于2016年1月26日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方
原告: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基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三路12号
2、被告方
被告一: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一路2号
被告二:领航干细胞再生医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
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和兴路176号
(二)诉讼起因
自2013年1月起,原告和被告一一直存在三氯吡啶醇钠买卖业务,被告一存在拖欠原告货款情形。2015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被告二承诺对被告一所欠原告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7月14日,经双方财务确认,被告一共欠原告货款289,086,570.22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2.13亿元。
在签订还款协议之后,被告一于2015年7月20日给付原告四张票面金额均为5000万,合计2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该汇票的付款人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奇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原告委托其开户银行托收票款,浪奇公司的开户银行以账户资金不足和印鉴不符为由拒绝兑付票款。
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货款2.13亿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3万元,合计2.1513亿元。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诉前财产保全
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一和被告二价值2.15亿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月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6)苏06财保1号】,裁定冻结被告一、被告二银行存款2.15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部分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现将该部分小额诉讼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1、公司与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姬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山东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姬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15年6月23日经如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期间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纠纷案件,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5)东商初字第00515号】,判决被告天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公司货款人民币11,256,225.86元,被告姬文龙对被告天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已生效。因天成公司经营困难,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冻结了担保人姬文龙持有的天成公司全部股权。如天成公司不能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本公司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方所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告陕西天佑连锁药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佑”)提起诉讼,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作为陕西天佑借款时的担保方被原告一并提起诉讼。原告诉称陕西天佑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期限还款,其延期还款时并未支付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目前该纠纷案件已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6)豫0205民初35号】,该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为利息15,825,000元。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豫0205民初35-1号】,裁定冻结被告陕西天佑、陕西必康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被告陕西天佑银行账户被冻结7,247,250.37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陕西天佑已向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同时陕西天佑及陕西必康向该法院递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要求解除超标的查封。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此情况下,公司对该案件被告方最终给付公司的赔偿金额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该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其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该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递交的《起诉状》;
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6-031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赵伟建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赵伟建先生自2010年1月31日起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至2016年1月30日止连续任职时间将满6年,特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赵伟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由于赵伟建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赵伟建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赵伟建先生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赵伟建先生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6-032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完成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于2016年1月28日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东县中医院医养融合PPP项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东县中医院医养融合PPP项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开展如东县中医院医养融合PPP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
2016年1月29日,陕西必康完成了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由如东县行政审批局颁发的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陕西必康为开展如东县医养融合PPP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主要信息如下:
一、项目公司Ⅰ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基
注册资本:2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1月29日
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批发;停车场、洗车服务;保洁、陪护服务;医院设施(备)维护服务;物业管理、餐饮服务;超市零售;企业管理、医院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公司Ⅱ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通必康医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基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1月29日
经营范围: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餐饮服务;超市零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将根据陕西必康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