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6-016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27,272,727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1、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2、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
2014年9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签发《关于核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07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432,569,900股新股。
3、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309,090,908股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4、非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309,090,908股的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已于2015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2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沅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十二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2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上述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309,090,908股,总股本增加至935,492,615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沅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十二个月。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认购对象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保荐机构对天津松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27,272,727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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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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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6-017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松江”或“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17日向公司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1871号),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公司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871号),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于2015年11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反馈意见回复文件。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聘请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在审项目存在财务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了《中止审查通知书》(151871号),决定中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公司目前已收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递交的《关于辞任发行人律师的函》,公司经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之专项法律顾问合同(2015)终止委托协议书》。同时公司与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之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委托北京新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将尽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律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以及恢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申请。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