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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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0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6版)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12科伦02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1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信息披露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在债务融资工具“11科伦MTN1”、“12科伦MTN1”注册发行阶段及存续期间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行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意见书》,给予科伦药业警告处分,并处暂停相关业务三个月,责令整改,并在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12科伦02(112153)的发行主体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公告称,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信息披露和报告报送违法违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3) 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或收费方式,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或收费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5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的内容。

2、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的内容。

3、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的内容。

4、更新了“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5、更新了“十、基金的投资” 部分的内容。

6、更新了“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的内容。

7、更新了“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的内容。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