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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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6-0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6-06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170.21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被告”)收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扬昇”、“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司。该案定于2016年2月23日14时30分于上述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诉讼请求、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1日,原、被告及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三方同意以包括司法诉讼方式在内的形式使本合同所述案外人乐山华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晖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的房产转让至原告名下。四川扬昇诉称,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藏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2011)藏法执字第8-3号《执行裁定书》,在办理上述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的过程中,为被告和华晖公司垫付税款人民币和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7130983.24元。

现四川扬昇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司,要求法院判令我司立即向其支付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各项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7130983.24元(其中包括:(1)税费6987583.24元;(2)诉讼费用1434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4571116.25元。(其中包括:(1)税费资金占用损失约1502330.4元;(2)诉讼费用资金占用损失40869元;(3)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起至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3027916.8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