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申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6-007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20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
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6-008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美国
航空货运反垄断案原告方签署
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2月26日,美国联邦法院纽约东部地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向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下属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以下简称“国货航”)发出航空货运服务反垄断民事案件传票。若干全球货运代理人、货主等作为原告起诉公司、国货航及其他航空公司通过一致地过度征收附加费,阻止航空货运服务价格打折,以及在收益和消费者分配方面达成一致共识,从而达到制定、提高、维持或者稳定航空货运服务价格的目的,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诉讼”)。详见公司发布的2007年至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2007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
2016年2月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公司及国货航就本诉讼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同意为解决本诉讼支付五千万美元,该协议尚待法院批准后生效。公司及国货航并未在和解协议中确认公司或国货航任何过失或责任,和解协议亦不存在任何一方承认任何过失或责任的情形。公司已在2015年账目中做出拨备,不会对公司未来公布的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前述集体诉讼成员有权选择退出本和解,如其退出和解,则与该等原告另行达成的和解或由美国法院作出的裁决均可能使解决本诉讼的费用增加,该等费用公司亦已在2015年账目中做出拨备。
公司及国货航将继续按一贯原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严格遵守所有适用于公司及国货航的法律及法规。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六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