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4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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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事项,张国祥先生出具了《张国祥关于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函》,表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买卖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52)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本人承诺因上述交易中恒集团股票行为获得的收益将全额上交上市公司。”
9、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2016年1月23日)前6个月内,中恒实业工作人员孙楠女士存在买卖中恒集团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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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事项,孙楠女士出具了《孙楠关于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函》,表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买卖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52)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本人承诺因上述交易中恒集团股票行为获得的收益出售相关股票后将全额上交上市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广投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在核查期间无买卖中恒集团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规定,结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及时披露相关息的要求,在本节中对其财务资料予以说明。
一、审计意见
2014年广投集团全资子公司崇左银海铝业、建设实业累计认购北部湾银行定向发行股份5.00亿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广投集团直接及通过下属全资企业持有北部湾银行股份比例合计17.08%。由于北部湾银行股份较为分散,广投集团实际成为北部湾银行第一大股东。2014年12月,经广西区银监局任职资格核准后,广投集团合计在北部湾银行董事席位占3席,且在北部湾银行所有17名董事成员中,广西区国资委直接或间接委派董事占10席,经广西区国资委批准,北部湾银行自2015年1月1日起纳入广投集团合并报表。
广投集团基于上述事项编制了2012-2014年度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大信审字[2015]第5-00276号审计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会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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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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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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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冯柳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三节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安 宇 陈源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广投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广投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广投集团董事会决议
4、广投集团最近3年的审计报告
5、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
6、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7、广投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广投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9、广投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10、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1、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一)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查阅地点
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第1幢
上海证券交易所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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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冯柳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