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2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1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3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2、3、4属于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1日~2016年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15:00 至2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1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068,306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564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037,1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559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55%。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1,7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8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开展2016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5,068,306票。同意票为295,037,1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票为31,200票,占0.0106%;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068,306票。同意票为294,676,5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2%;反对票为391,768票,占0.1328%;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1,768票。同意票为360,56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61%;反对票为27,200票,占6.9429%;弃权票为4,000票,占1.0210%。关联股东王柏兴、王伟峰、常熟市中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龚茵、詹祖根、周建新、陈波瀚、胡常青、沈恂骧、程娴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0,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61%;反对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9%;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利腾晖及其各级子公司采购项目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068,306票。同意票为294,676,5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2%;反对票为387,768票,占0.1314%;弃权票为4,000票,占0.001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洋律师、李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