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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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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6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年2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1日—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下午15:00 至2016年2月22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1688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陆勋伟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292,92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602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090,92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550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2,000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849%。

(四)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170,289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4749%。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75,21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

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090,2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

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5,21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

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090,2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

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5,21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

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090,2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

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5,21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

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090,2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

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21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

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090,2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

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贷款审批权限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21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

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090,2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

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21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

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0,090,2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

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