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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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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0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36版)

(5)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增加提供本协议第2条以外的服务和/或设施,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乙方所要求增添之服务和/或设施,其条件不应差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和/或设施之条件。

(6)当非因甲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和/或有关实施合同项下之服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以合理努力协助乙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服务。

(7)本协议项下服务和/或设施之提供,必须符合双方协议同意的用途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以及质量等标准。

(8)甲方违反本协议和/或签署的有关实施合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9)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服务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

2、综合服务的范围

(1)通讯服务

(a)甲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有偿提供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通讯服务。

(b)除非发生甲方无法合理预见及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甲方不得中断甲乙双方约定的通讯服务。

(c)乙方应就甲方提供的通讯服务支付相应费用。该等费用依据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按照乙方的实际使用量,每月结算支付。

(2)宾馆、会务服务

乙方如使用甲方所属的红豆宾馆接待客人和安排会务,其费用由乙方按宾馆经核准的对外公布的价格支付,按月结清。

3、服务费用

(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和/或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关实施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就其从甲方获取的服务予以清结。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价格计算:

(a)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

(b)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

(3)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应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国有关会计准则加以计算。

(4)乙方不按本协议有关支付条款的规定如期支付有关服务费用,逾期30日后,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中止相应的服务条款的效力,若乙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十日后,仍未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则相应的服务条款的效力即告终止。但该等服务条款的效力的终止,并不影响在此之前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已经发生或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在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各方可对本协议项下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协议,并协商修改本原则协议的相应条款。除非一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或展期后的期限届满时,将自动逐年续展,直至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终止本协议。

5、争议之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30日之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2)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而被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及生活需要,与红豆集团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红豆集团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提供公司所需的服务。

该交易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6年2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该事项,四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五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且享有表决权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将放弃该议案的投票权。

就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蒋衡杰先生、周俊先生、沈大龙先生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符合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七、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方红豆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51,450,674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5.17元/股,其中红豆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31,257,253股股票,认购金额为67,860万元。

2、公司参股公司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公司与红豆集团、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为其股东,公司以自有资金22,594万元认购15,800万股权。

3、红豆集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总额人民币7,000万元的经营性物业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综合服务协议》。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400 证券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6-018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红豆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含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与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同意按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向本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2015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124.11万元,贷款余额为3,000万元;公司收取存款利息83.05万元,支付贷款利息288.37万元。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中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到期,为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平台与渠道,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原协议到期后,双方同意继续按原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并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于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此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锡港东路2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

注册资本:70,000万元整

财务公司是公司参股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股权情况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5,7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51.00%;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1,3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44.71%;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3,0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4.29%。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257,148.32万元,净资产95,187.44万元,营业总收入10,529.52万元,净利润6,051.94万元。(已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含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收付、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财务公司按照信贷规则向公司提供授信融资,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发展。《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款、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融资租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等)、应收账款保理、保函等。

3、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委托代理、开立资金证明、贷款承诺、一般性策划咨询以及专项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1、交易价格

(1)存款结算余额: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50%。

(2)经综合考虑公司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财务公司拟给予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提供资金融通业务。

2、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结余资金,财务公司保证按照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利率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同时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各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

(2)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发放集团各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3)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银票贴现、保函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4)除以上金融服务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各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5)财务公司免予收取公司在财务公司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免予收取财务公司为公司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各类咨询服务费用。

(6)在使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前,公司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财务公司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四)合同生效条件

1、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五)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六)风险控制措施

1、财务公司保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的监管指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公司,公司有权视情况中止、终止财务公司的服务。

2、财务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财务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要求红豆集团按照红豆集团董事会的承诺解决财务公司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七)其它事项

双方一致同意,自双方原《金融服务协议》(签署于2014年8月11日)到期之次日起至本协议生效前,双方继续按原《金融服务协议》履行权利义务。

五、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情况

为尽可能降低本次关联交易的风险,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5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认为: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经营,未发现财务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等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已制定了《关于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6年2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该事项,四名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定已作了回避,五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且享有表决权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将放弃该议案的投票权。

就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蒋衡杰、周俊、沈大龙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就本次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其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5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3、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互惠、互利、合作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除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外,公司未与财务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九、上网公告附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3、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4、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5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3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6-019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9号文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农银无锡”)、新余红树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红树林”)、周鸣江、龚新度、周海燕、刘连红、周宏江等8名特定对象共发行了151,450,674股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5.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82,999,984.5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1,187,625.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771,812,358.92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7月22日到账。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5]B093号《验资报告》。

(二)201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2015年8月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56,000.00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771,812,358.92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全部使用完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77,181.24万元。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400 证券简称:红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3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3月15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3月15日

至2016年3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另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非表决事项)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2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7、8、9、10、11和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8、9、10和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周海江、刘连红、龚新度、戴敏君、闵杰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3月14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2、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公司证券办公室。

3、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请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法人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的方法办理参会登记)。

4、联系电话:0510-66868278

传 真:0510-88350139

联 系 人:朱丽艳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3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2016-021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2月21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2月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叶薇女士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监事会提出本书面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