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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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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6-010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2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中关村环保科技园高能环境大厦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凌锦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长李卫国、董事王俊峰、何勇兵、于越峰、邓文胜、李协林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其中李卫国委托凌锦明出席并投票表决;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曾越祥、监事何义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出席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臧欣、刘斯亮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