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
责任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6—025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
责任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并完成财产保全;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件之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195,603,228.02元;利息、资金占用费12,475,439.42元;合计208,078,667.4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国际”)、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亚冶”)就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等公司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2016)浙01民初58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104民初193-1号]、《诉讼(前)保全事项通知书》[(2016)浙0104民初字第193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104民初198-1号]、《诉讼(前)保全事项通知书》 [(2016)浙0104民初字第198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诉讼一、诉讼二:
原告:贵州亚冶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铜鼓井
法定代表人:沈道梁
被告一: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榛子镇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
被告二: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南区南新西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郑廷文
被告三: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榛子镇小贺庄
法定代表人:王克锋
被告四: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榛子镇滨河家园5号楼8房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
被告五:郑廷文,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六:李连政,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七:王玉霞,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八:郑磊,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九:郑杰,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
诉讼三:
原告: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凯旋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其达
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滦县榛子镇北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
(二)基本案情
诉讼一: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等在杭州签订了GYL03-TSXL号《供应链合作协议》,被告一通过原告采购主要原材料,原告垫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并收取相应资金占用费,合同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一承诺在2015年12月15日前将该协议项下所有的款项以约定方式结清,双方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被告一以其机器设备为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为420,930,160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均出具了《担保函》,为被告一在上述《供应链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所有合同的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和被告九为被告一前述债务同样提供了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并各自出具了《保证函》。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上述《供应链合作协议》项下,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9,972,040.28元。
诉讼二:2014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等在杭州签订了GYL02-TSXL-2号《供应链合作协议》,被告一通过原告采购主要原材料,原告垫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并收取相应资金占用费,合同期间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一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该协议项下所有的款项以约定方式结清,双方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被告一以其带钢设备为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为211,083,852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均出具了《担保函》,为被告一在上述《供应链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所有合同的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和被告九为被告一前述债务同样提供了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并各自出具了《保证函》。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上述《供应链合作协议》项下,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9,518,800.54元。
诉讼三:2015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在杭州签订了ZMI-TSXL20150623号《商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材15000吨,合同总金额28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50万元,但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部分货物。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112,387.2元。
二、诉讼请求
(一)诉讼一:
1、请求判令解除GYL03-TSXL号《供应链合作协议》。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9,972,040.28元。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688,733.14元,后续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
4、原告对被告一已抵押的1080m3高炉设备、12000制氧设备、11万伏变电站设备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在第2-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和被告九对第2-3项诉讼请求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6、各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二:
1、请求判令解除GYL02-TSXL-2号《供应链合作协议》。
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9,518,800.54元。
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5,040,837.39元,后续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
4、原告对被告一已抵押的600mm带钢设备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在原告第2-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和被告九对第2-3项诉讼请求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6、各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6,112,387.2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745,868.89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2日),后续利息以货款本金16,112,387.20元按月息1.5%自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月6日、1月7日受理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亚冶、物产国际与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尚需履行财产保全手续,本公司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暂缓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2016)浙01民初58号],认为贵州亚治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60,773.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财产采取冻洁、查封等措施。
(二)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104民初193-1号]、《诉讼(前)保全事项通知书》[(2016)浙0104民初字第193号],认为贵州亚治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参花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三石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廷文、李连政、王玉霞、郑磊、郑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5,596,37.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财产采取冻洁、查封等措施。
(三)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104民初198-1号]、《诉讼(前)保全事项通知书》[(2016)浙0104民初字第198号],认为物产国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8,256.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被告的银行存款或财产采取冻洁、查封等措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