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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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29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8日—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素琴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134,530,6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4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人,代表股份134,307,0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682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22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11%。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4,307,0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38%;反对2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05,04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1818%;反对223,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8182%;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4,310,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63%;反对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08,44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1943%;反对220,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805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蔚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4,310,4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63%;反对22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08,44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1943%;反对220,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805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郑华菊,侍文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