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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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6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在审议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洪小源董事、孙月英董事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宫少林董事长、洪小源董事、华立董事、熊贤良董事、王岩董事、郭健董事、彭磊董事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公司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控股的与公司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之关联方的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孙月英董事、黄坚董事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本议案表决情况: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本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
3、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1、预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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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末持有数合计。
2、预计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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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末持有数合计。
3、预计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及其控股的与公司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之关联方的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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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计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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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末持有数合计;
注2:年末轧差为1.17万元;
注3:交易对手方为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本公司董事洪小源先生、孙月英女士亦为该公司董事。该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36,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请参见其公告。
(二)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37.5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水陆客货运输及代理、水陆运输工具、设备的租赁及代理、港口及仓储业务的投资和管理;海上救助、打捞、拖航;工业制造;船舶、海上石油钻探设备的建造、修理、检验和销售;钻井平台、集装箱的修理、检验;水陆建筑工程及海上石油开发工程的承包、施工及后勤服务;水陆交通运输设备及相关物资的采购、供应和销售;交通进出口业务;金融、保险、信托、证券、期货行业的投资和管理;投资管理旅游、酒店、饮食业及相关的服务业;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咨询业务;石油化工业务投资管理;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及经营;境外资产经营;开发和经营管理深圳蛇口工业区、福建漳州开发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远洋”)为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1.03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际船舶旅客运输。境外期货业务:原油、成品油。 接受国内外货主订舱、程租、期租船舶业务;承办租赁、建造、买卖船舶、集装箱及其维修和备件制造业务;船舶代管业务;国内外与海运业务有关的船舶物资、备件、通讯服务;对经营船、货代理业务及海员外派业务企业的管理。
(四)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是本公司的联营企业,本公司持有博时基金49%的股份,公司副总裁熊剑涛先生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基金”)是本公司的联营企业,本公司持有招商基金45%的股份,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邓晓力女士任该公司副董事长。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股交中心”)是本公司的联营企业,本公司持有广东股交中心32.5%的股份,公司副总裁孙议政先生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权益产品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及配套服务,受托资产管理及依法获批准从事的其他业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存款利息收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存放在招商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参照金融行业同业存款的市场利率水平进行定价。
(二)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向招商银行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执行。
(三)招商证券大厦专项借款利息支出:公司因建设招商证券大厦而向招商银行借入的专项借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3—5年的贷款利率定价。
(四)借款利息支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招商银行或其境外分支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参照市场借款利率水平定价。
(五)第三方存管服务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招商银行而支付的第三方存管服务费,参照招商银行与其他同类券商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六)理财产品托管及代销费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支付给招商银行的集合理财产品的托管费以及代销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七)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招商银行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八)关联方购买公司管理的金融产品:招商局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广东股交中心等关联方可能购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的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九)公司购买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购买博时基金、招商基金、招商银行等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关联方购买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招商银行等关联方可能购买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收益凭证等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一)与关联方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与招商基金、博时基金、广东股交中心等关联方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二)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可能与招商局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进行共同投资,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会对公司造成任何风险,也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
(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