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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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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2016-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2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或“长园集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2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20号文核准。

长园集团本期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7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5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7 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5亿元的发行额度。

2、长园集团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7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5亿元。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共计1200 万张(含超额配售500 万张),发行价格为100 元/张。

3、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最近一年末的净资产为302,219.43万元(2014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543,439.93万元(2015年9月30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9,445.65万元(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本期债券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6、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4.50%-5.50%,最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3月3日(T-1日)向网下合格投资者进行簿记询价,并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6年3月4日(T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7、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三、网下发行”中“(六)配售”。

8、网下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通过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申购。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最低认购单位为1,000手(100万元),超过1,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代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1、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期公司债券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12、发行完成后,本期债券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交易,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上市交易。

13、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发行情况,请仔细阅读《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6年3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到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4、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主体: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发行规模:基础发行规模为7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含)5亿元。

4、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7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5亿元的发行额度。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本期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6年3月4日。

10、利息登记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4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3、本金兑付日:2019年3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4、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持有的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1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并将不超过国务院或其他有权机构限定的利率水平。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1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9、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20、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21、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2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3、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24、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

25、配售规则: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26、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发行最终认购不足部分全部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余额包销,各承销方应足额划付各自承担余额包销责任比例对应的募集款项。

27、上市交易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28、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29、质押式回购: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0、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和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

3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为4.50%-5.50%,最终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上述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申购时间为2016年3月3日(T-1日),参与申购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6年3月3日(T-1日)9:30-11:30将《网下申购申请表》(见附表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四)申购办法

1、填制《网下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网下申购的合格投资者应打印发行公告附表《网下申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填写《网下申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内填写申购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申购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申购利率时精确到0.01%;

(4)申购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申购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7)每家合格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后到达的为准,之前的均无效。

2、提交

参与利率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应在2016年3月3日(T-1日)9:30-11:30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网下申购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主承销处。

联系电话:021-23153415、23153585;传真:021-23153508、23153509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申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同意不可撤销。

3、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的利率簿记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并将于2016年3月4日(T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登记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包括未参与网下询价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7亿元,认购不足7亿元的剩余部分由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购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7亿元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5亿元的发行额度。

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最低认购单位为1,000手(100万元),超过1,000手的必须是1,000手(100万元)的整数倍。每一合格投资者在《网下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1个交易日,即2016年3月4日(T日)的9:00-17:00。

(五)申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簿记建档的合格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在2016年3月3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参与网下申购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向主承销商传真《网下申购申请表》、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申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合格投资者认购意向,根据网下簿记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并向获得网下配售的合格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簿记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进行配售,如遇到申购量超过可分配额度的情况,在价格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配售。

(七)资金划付

获得配售的合格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款,认购款须在2016年3月4日(T日)16:00前足额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合格投资者全称和“16长园01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对未能在2016年3月4日(T日)16:00前缴足认购款的合格投资者,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有权处置其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风险提示

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发行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晓文

联系人:马艳

电话:0755-26718868

传真:0755-26739900

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宋岩伟、程欢、郄宁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日

附件一: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简称”+“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2、票面利率应在询价利率区间内由低到高填写,精确到0.01%;

3、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为单一申购金额。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某一申购利率时,投资者的最大获配量为低于该申购利率(包含此申购利率)的所有标位叠加量;

4、每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最多可填写5个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

6、有关票面利率和申购金额的限制规定,请参阅发行公告相关内容;

7、票面利率及申购金额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4.30% - 4.6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4.6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2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60%,但高于或等于4.50%时,有效申购金额1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50%,但高于或等于4.40%时,有效申购金额6,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40%,但高于或等于4.30%时,有效申购金额2,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4.3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8、参加申购的合格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16年3月3日(T-1日)9:30-:11:30将本表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9、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并签字,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主承销商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允许不可撤销。若因合格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合格投资者自行负责。

10、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本期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每家合格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则以最后到达的为准,其前的均无效。

12、投资者须通过以下传真号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利率询价,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申购传真:021-23153508、23153509;咨询电话:021-23153415、23153585;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签署日期: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