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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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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3-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5 证券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16-013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3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钢城大道一号本公司 管控大楼三楼二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涂德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董事长刘大卫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长夏彤先生及监事李整先生、谢传新先生、陈红女士均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游晓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更换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之详情可参阅本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0日发出的公告。上述公告和资料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披露。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林涛、李玲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