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归还股改垫付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10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归还股改垫付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与股东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签署《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合同书》”或“本合同”),归还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垫付的股份。
该《股份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以及相关补充说明如下:
一、《股份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
(一)当事方
受让方: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乙方”)
标的公司: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二)《股份转让合同书》主要条款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转让标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公司股份为乙方合法拥有且全权自由处置,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甲方合计[601.9189]万股的股份(“标的股份”)计[1.54]%的股份。
2、转让价款:甲方及乙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系乙方归还股权分置改革时甲方为乙方所垫付的股份,无需支付任何股份转让价款。
3、标的股份交付: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即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完成标的股份的交付。
4、税费承担:甲方、乙方声明及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履行税款缴纳义务(如有)。除双方另有约定,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办理批准、登记等有关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担,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本合同双方平均分担。但本条不适用于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交割没能进行,任何其他方寻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5、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在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6、争议解决: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补充说明
1、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目前持有公司股份88,7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2%,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股份34,367,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此次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归还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所垫付的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公司将在上述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