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6-012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15:00至2016年3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蒋灿明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65,824,2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0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65,619,8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49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4,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5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826,0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0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621,6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9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4,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51%。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部分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普通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23,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0%;反对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2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27%;反对2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23,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0%;反对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2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27%;反对2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23,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0%;反对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2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27%;反对2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5,623,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0%;反对2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2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627%;反对20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6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李兆良律师、熊国霞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