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057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 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二)“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1.“12舜天债”提前到期的风险
由于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已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2.“12舜天债”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6-045),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12舜天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清偿完成后,将被终止上市。
(2)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三、 2015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亏损
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巨额亏损。根据2016年2月27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6-045),公司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40,153,606.72元。该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数据尚需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一、 重整进展情况
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已于2016年2月5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申请债务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0)。
2. 根据南京中院于2016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3月19日前向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舜天船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3月2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7号戴斯国际酒店三楼福州厅召开。目前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截止2016年3月10日,已有78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总计813,762,776.75元。
二、 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502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调查。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6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受理了中行崇川支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第二十三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②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④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3.如公司股票因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暂停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三)“12舜天债”的相关风险
1.“12舜天债”提前到期的风险
由于中行崇川支行向法院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已被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12舜天债”已在受理日停止计息并提前到期。
2.“12舜天债”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根据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继续为负值。若公司连续两年形成亏损将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7.3 条之规定,“12舜天债”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自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若2015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则“12舜天债”将被实施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决定。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2舜天债”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12舜天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偿,清偿完成后,将被终止上市。
(2)债券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继续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规定,将可能自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三、 2015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亏损
公司预计2015年度经营业绩将出巨额亏损。根据2016年2月27日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公司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6-045),公司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40,153,606.72元。该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数据尚需以公司2015年度报告为准。
重整期间,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