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天地源 股票代码:600665 公告编号:临2016-008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6年3月10日9:30至10:30
3、会议地点:广州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日(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用途调整的议案》
7、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6,200,00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共620,000,000元,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62%。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审议了《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用途调整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620万张,共计6.20亿元,占持有公司债券未清偿总张数的6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15天地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上网文件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15天地01”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股票简称:天地源 股票代码:600665 公告编号:临2016-009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6年3月10日10:30至11:30
3、会议地点:广州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日(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资金用途调整的议案》
7、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5,400,00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共540,000,000元,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54%。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审议了《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资金用途调整的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540万张,共计5.40亿元,占持有公司债券未清偿总张数的5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15天地02”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上网文件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15天地02”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