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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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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
次级债券兑息公告

2016-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6-0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

次级债券兑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发行的2015年第二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21日兑付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次级债券

2、债券简称:15国信02

3、债券代码:118920

4、发行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

5、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的机构投资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7、存续期限: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8、票面利率:5.55%

9、计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起息日:2015年3月19日

12、付息日:2016年3月21日

13、本金兑付日:2018年3月19日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无

15、担保情况:无

16、受托管理人:无

17、监管银行:无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次级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9、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5%,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55.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息额为人民币44.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息金额为人民币49.95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8日

2、兑息款到账日:2016年3月21日

四、债券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1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信02”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息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咨询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咨询联系人:张杰

咨询电话:0755-22940199

传真电话:0755-82133058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 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6-0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5国信04”次级债券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赎回价格:人民币105.6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2、赎回资金到账日:2016年4月21日

3、赎回安排:凡在2016年4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次级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款的权利。本次债券的摘牌日为2016年4月21日。

一、本期次级债券相关情况概述

1、债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期次级债券(品种一)

2、债券简称:15国信04

3、债券代码:118925

4、发行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

5、发行价格: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3年期(1+2),附第1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7、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票面利率调整:发行人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1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2年至第4年存续,且从第2个计息年度开始,后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8、债券利率和利率调整:本期次级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65%,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发行利率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9、起息日:2015年4月21日

10、付息日:自2015年至2018年的每年4月2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4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2018年4月21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4月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期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15]105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次级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3、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年4月21日为“15国信04”次级债券的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期次级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次级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行使“15国信04”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日登记在册的“15国信04”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2、赎回对象

本期次级债券赎回对象为2016年4月20日(含)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国信04”次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人民币105.65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4、赎回条款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1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2年至第4年存续,且从第2个计息年度开始,后3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5、摘牌日期

本期次级债券的摘牌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

三、本次赎回付款安排

1、赎回资金到账日:2016年4月21日

2、本次赎回债券享有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65%。付息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15国信04”次级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5元。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在本次赎回资金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15国信04”次级债券赎回部分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赎回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赎回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次级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次级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次级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次级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次级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次级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国信04”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次级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咨询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咨询联系人:刘鹏、许秋丽

咨询电话:0755-82133479

传真电话:0755-82133058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