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6-13
债券代码:122362 债券简称:14上实0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登记日:2016年3月2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3月23日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发行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23日开始支付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上实01、122362。
3.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75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92%,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8.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3月2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8年3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不提供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经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2015年5月29日,中诚信证评对本期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92%。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2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3月23日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4上实01”(122362)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4.92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上实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本期债券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交《“14上实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阚兆森
电话:021-53858859
传真:021-53858879
邮寄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20层
邮编:200021
信封上请注明“14上实01QFII所得税资料”或“14上实01RQFII所得税资料”。
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20层
联系人:阚兆森
联系电话:021-53858859
传真:021-53858879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赵军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14上实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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