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形象代言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6-009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形象代言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加快拓展中高端产品销售渠道,公司聘请影视明星刘涛担任明牌珠宝品牌及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聘期2年(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自2016年9月1日开始,公司有权使用其肖像、姓名、签名、声像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宣传品用于与明牌珠宝品牌及产品有关的广告和市场推广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6-010
债券代码:112069 债券简称:12明牌债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2明牌债”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21日,凡在2016年3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发行的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明牌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69)至2016年3月21日将期满4年。根据本公司“12明牌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明牌债(112069)
3、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4、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2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年付息次数:每年付息一次
9、起息日:2012年3月22日
10、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明牌债”的票面利率为7.20%,每手“12明牌债”(10张,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21日
2.除息日:2016年3月22日
3.付息日:2016年3月22日
4、本期债券票面利率:7.20%
5、本期债券每张付息:7.20元
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20%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3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2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明牌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兔良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工业区
联系人:曹国其、陈凯
电话:0575-84025665
传真:0575-84021062
邮政编码:312046
2、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联系人:戴中伟
电话:0571-87130439
传真:0571-87828004
邮政编码:31000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