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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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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收到仲裁调解书的公告

2016-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6-00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收到仲裁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2014年10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建设、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就与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公司、被申请人)关于阎良航空国际大酒店及科技公寓项目履约纠纷一事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于2014年10月29日被受理(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

2016年1月6日,中轻建设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申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

2016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了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西仲调字(2014)第1166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方

1、申请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鼎荣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2、被申请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帝标大厦七楼

(二)本案纠纷起因及变更申请原因

2012年6月28日,中轻建设与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投资开发的阎良航空国际大酒店及科技公寓项目(下称“该项目”)发包给中轻建设施工承建;2012年11月5日,西安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兴荣公司签订《业务交接协议》,约定将该项目交由兴荣公司全部接管并承担一切权利和义务。此后,中轻建设和兴荣公司就该项目的工程量确认和付款事宜等签订多份补充协议。截至仲裁提起之日,兴荣公司尚欠合同进度工程款5,840万元。经多次协商,兴荣公司仍不予支付款项,中轻建设无奈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6年1月6日,为彻底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中轻建设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申请。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5,415,218.18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6日为5,514,815.3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所造成的申请人经济损失600万元;

4、请求裁决申请人对系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仲裁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50万元(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6、请求裁决本案包括鉴定费用在内的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调解结果

2016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了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西仲调字(2014)第1166号),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二、依据陕西尚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陕尚华鉴造字[2015]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争工程陕西阎良航空国际大酒店及科技公寓项目1#、2#、4#、5#、6#、7#、8#楼主体及二次结构和部分外装饰工程的造价为153,613,299.18元(不包含争议部分)。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劳保统筹、人工费补差两项争议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劳保统筹2,000,000元、人工费补差50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156,113,299.18元,申请人已收到该工程的工程款84,230,000元(含代付给张号乐的3,750,000元),因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71,883,299.18元。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请求的延期付款利息5,114,090元、经济损失3,000,000元、鉴定费1,000,000元、仲裁费用585,910元、因仲裁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0元,合计10,000,000元。

四、综合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共计应向申请人支付81,883,299.18元,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5,000,000元,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6,883,299.18元。被申请人逾期不能支付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

五、双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申请人自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第一期款项之日起20日内向被申请人移交1#、2#、4#、8#楼的施工现场并同步移交相应施工资料(不干涉5#、6#、7#楼的正常施工作业),收到第二期款项后10日内移交全部施工场地并同步移交全部施工资料(工程资料按申请人施工节点范围,本项目在交工时档案馆等相关部门要求的施工资料提供)。

七、施工现场未使用完毕的建筑材料,被申请人对尚可利用的施工材料接收,双方在移交场地时,协商价值予以给付申请人。如双方对是否可利用的施工材料或可利用施工材料的价值协商不一致的,则由鉴定机构陕西尚华司法会计鉴定所确定,双方均认可鉴定机构陕西尚华司法会计鉴定所的意见。

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制作本调解书,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公司按期收到该笔款项,将确认相应收入,同时支付并结转相应成本。支付的成本主要内容为分包工程款、材料采购款和相关税费,对当期及期后损益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西仲调字(2014)第1166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18日